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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消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