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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受理: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3.复核: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 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评审机构应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报单位。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评审机构应与申报单位签订评审合同。
4.评审:一般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进行。但对于储量规模大、矿床类型新、意见分歧多、用于矿业权转让或股票上市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召开评审会议的,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参加,以便广泛听取意见。
评审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矿业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承担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