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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一)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设计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