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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疏散、灭火设施的设置均独立),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若未采取分隔措施,裙房的防火分区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加倍再加倍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 ㎡;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 ㎡;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 ㎡。
条文说明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进行防火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