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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公众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